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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让渡他人进行贴现形成高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取利为目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发布的《贷款公例》相关“告贷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假贷牟取不法收入”的,凡是将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假贷牟取不法收入的行为,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行为人以转贷取利为目标,虚假买卖关系并出具虚假购销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取银行贷款表示形式分歧,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利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单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示形式,因而,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让渡他人进行贴现的本色上属于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应以被告人姚凯对的现实提出,辩白其取市轧钢厂合股做生意,不形成高利转贷罪。其人提出,姚凯将从银行开出的合计9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轧钢厂的行为系出票行为,而非转贷行为;单据资金不属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姚凯从市轧钢厂取得的75万元不是利钱,而是利润,故市第六粮库从任山(另案处置)得知市轧钢厂贫乏出产资金急需融资,便找到被告人姚凯(取其系同窗关系)商议,由姚凯出头具名打点停业执照,操纵山取银行相关人员熟悉的便当前提,通过打点银行承兑汇票后借给市轧钢厂以从中获利。姚凯于1997年9月承包了市农垦工贸公司,以该公司表面向银行申请打点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借给市轧钢厂。1997年11月,被告人姚凯以市农垦工贸公司表面向市农业成长银行打点承兑汇票人平易近币500万元。正在打点该笔承兑汇票时,市农垦工贸公司正在市农业成长银行所设账户内没有存入金,也没有向市农业成长银行供给。山、姚凯将这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35万元。1999年6月,被告人姚凯以市农垦工贸公司表面向市农业银行停业部打点承兑汇票人平易近币490万元。正在打点该笔承兑汇票时,市农垦工贸公司正在市农业银行停业部所设账户内存款100万元做为金,并由市轧钢厂做为人供给,市农垦工贸公司、市农业银行停业部、市轧钢厂三方配合签定了告贷合同,山、姚凯将这4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借给市轧钢厂用于资金周转,从中获利40万元。认为,被告人姚凯以转贷取利为目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庞大,其行为已形成高利转贷罪,应依法惩处。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第六十四条的,判决如下:高利转贷罪客不雅方面表示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中,对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按照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发布的《贷款公例》相关“告贷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假贷牟取不法收入”的,能够认为,凡是将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假贷牟取不法收入的行为,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可见,这里的套取现实是一种骗取,即行为人以虚假的贷款来由或者贷款前提,坦白将贷款用于转贷取利的实正在用处,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然后将贷款并非用于从金融机构贷款时商定的用处,而是以高利不法转贷他人本案涉及的一个问题是,被告人姚凯套取的是银行的承兑汇票,并不是间接从银行套取贷款 正在审理中有概念认为,正在贸易银行营业中,贷款营业和单据承兑等营业是相并列的,贷款关系取单据关系是两种分歧的法令关系 因而,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并不等同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同样,持票人的贴现是实现单据,是取银行之间的一种假贷关系,而不是从出票人处获得贷款,因而,被告人姚凯的行为不克不及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对此,我们认为,不克不及机械地舆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而应把握高利转贷行为的素质并连系立法加以鉴定 虽然银行承兑汇票取银行贷款表示形式分歧,假贷关系取单据关系正在法令上也有分歧之处,正在银行内部的办理模式和性质上是不异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利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单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示形式,因而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让渡他人进行贴现的本色上属于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 本案被告人姚凯以农垦工贸公司的表面向银行申请打点承兑汇票时,了虚假的买卖关系、出具了虚假购销合同,采用了手段,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给用款人,然后用款人向银行贴现,由此完成了转贷而且不法获得了高利,这只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手段形式分歧,其本色是一种操纵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合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特征 所以,不克不及以被告人一方取银行、市轧钢厂之间具无形式上的单据关系而否定其实施了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姚凯转贷给他人共计9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银行当期利率计较,贷款利钱应为38万元,被告人不法转贷获得的利钱是75万元 从数字阐发看,姚凯转贷的利率尚不脚银行一般利率的2倍,那么,被告人将银行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时的利率能否属于高利,将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不法转贷行为的定性 对此,成心见认为,按照最高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假贷案件的若干看法》(以下简称《看法》)第六条的,正在审理平易近间假贷胶葛案件时,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率,才属于高利 故参照该看法,本案的获利不属于高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宜做犯罪逃查该问题涉及对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若何理解的问题,虽然正在刑法和司释中均对“高利”未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取利为目标,因而只需转贷的利率高于银行的利率就该当属于“高利”,不需要求转贷利率必需达到必然的倍数 次要来由正在于:起首,刑法没有对本罪中的“高利”进行注释,《看法》中关于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对于“高利”的认定虽然有参照意义,但二者针对的对象分歧,故不克不及简单以《看法》为准 该《看法》是就平易近间假贷而言,即行为人将本人所有的闲置资金间接假贷给他人利用的,若是只是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而未跨越4倍的,有益于社会资金的一般流转,并未侵害金融次序,属于法令答应的资金融通行为 可是,就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而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而言,鉴于其是一种金融次序的行为,风险了金融平安,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二者具有素质区别,因此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中的“高利”不克不及简单按照《看法》的,以达到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为准 其次,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只需“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就形成高利转贷罪 按照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逃诉尺度的》第二十,“小我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正在五万元以上的”、“单元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正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逃诉 可见,司释关于该罪逃诉尺度的只对违法所得数额进行了界定,对高利的具体认定未加以,这并不是司释的疏漏,而是表了然该罪中“高利”的认定尺度并非必需达到银行贷款的利率必然倍数 如许注释是合适高利转贷罪的立法企图的 我们认为,高利转贷行为涉及的利率倍数,仅仅是高利转贷行为社会风险性的表征之一,并不是反映该行为的实正在社会风险性的独一要素 如行为人以5倍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但若是其套取的银行贷款只要5千元,数额很小,尚不脚以风险到金融次序,故不该以犯罪论处;而若是行为人虽以2倍银行贷款利率转贷他人,但套取了2000万元的贷款,其违法所得庞大,其行为就风险了一般金融次序,应以犯罪论处了 因而,对于高利转贷罪的数额,刑法关心的是违法所得,这是可以或许实正反映其社会风险性的要件 对于利率尺度的控制不该过于苛严,只需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即可 认定高利转贷罪时,应将沉点放正在违法所得上 也就是说,只需违法所得较大,且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本案被告人姚凯违法所得正在70万元以上,故认定属于“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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